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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之下須「工廠登記」?2023/04/17發佈
一、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凡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



二、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一)下列工廠(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 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認定標準如下




  • 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瓩以上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


  • 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或).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75瓩以上




三、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四、物品製造、加工: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1. 屠宰業。

  2. 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 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4. 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1. 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2. 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3. 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五、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六、廠地:指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


 

工廠登記應附書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案


  1. 工廠登記申請書2份

  2. 委託書1份

  3.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6.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8.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10.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11. 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應辦未辦工廠登記罰則


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2023/04/17發佈

規劃內容



桃園市政府為配合國家電源開發政策,提供燃氣電廠建廠用地,以紓解臺灣北部地區供電壓力,同時解決鎘土污染問題,增加國土使用之效益,民國 81 年 2 月 24 日奉行政院核定,區域面積 192.58 公頃報桃園市政府,為配合國家電源開發政策,提供燃氣電廠編為「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本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23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發,經公開甄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開發單位。



本工業區配置包括電廠區、保留工廠區、住宅社區、環保用地及相關設施用地等。



為取得台電大潭電廠進水口防波堤及抽水機房用地,循原大潭工業區報編程序辦理本工業區第 2 期開發計畫。




開發後土地使用配置圖



配合園區發展需求劃設產業用地,並設置污水處理廠、道路及景觀及綠化工程等公共設施用地​



目標及效益



解決鎘土污染而逕荒廢土地問題:因觀音區高銀化工製造的鎘污染,造成農地生產的作物如鎘米流入市面造成恐慌,致廣大農地休耕無法種植,開發本工業區使得鎘土污染獲得解決,促使國土獲得利用。



紓解台灣北部地區供電壓力:大潭電廠裝置 6 部循環機組,總經費 1,227 億 6,105 萬 4,000 元,總裝置容量 4,384,200 瓩,年發電量 13,245 百萬度,預計 100 年 6 月全部完工,將使台灣北部地區電力供應不虞匱乏。



本工業區之就業人口:依據台電公司估算電廠區員工數及工廠區、環保用地之就業人口數約為 1,420 人,另外因電源之開發,提供北部工業區電力需求,吸引廠商投資設廠,產生間接就業人數亦相當可觀。



提供住宅人口數:本工業區可提供住宅社區面積約 10.2 公頃,可容納約 5,400 人口。


 



工業區成果照片















楊梅幼獅工業區 介紹2023/04/17發佈

設立緣起



桃園幼獅工業區乃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為了幫助青年創業、解決設廠用地取得困難的問題,於民國58年10月指示籌設一個專供青年創業的工業區。



成立時間



本區創建歷經青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救國團負責邀請有關單位多次會商,才於61年5月8日順利完成開發工作。



土地面積



工業區的土地面積達61.57公頃。



除高速公路用地佔9.06公頃之外,其餘52.51公頃全部為工業用地。其中,廠房佔地達38.62公頃。



開發經過



1.協助青年創業解決用地取得

2.經-經濟部工業局,經建會,青輔會,救國團,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3.至幼獅工業區開發委員會申請

4.61年5月8日開發完成



地理交通



1.新竹客運(經高榮):中壢往楊梅或楊梅往中壢進入。

2.國道1號高速公路67Km處幼獅交流道進入。

3.國道3號高速公路大溪交流道下轉66號快速道路接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下於67Km處幼獅交流道進入。

4.台一線於楊梅埔心轉縣72號道路進入。



公共設施



1.道路:區內道路總長為17716公尺。

2.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涵管、箱涵、明渠等,全長15564公尺。

3.自來水給水系統:自來水管線總長24,000公尺,另有2,500噸配水池兩座以調節水量。

4.全區路燈盞數466盞。

5.全區植栽路樹6,182株。



公用事業



郵局、電灣電力公司、變電所、自來水淨水場、中華電信公司、電信機房。



未來展望



1.建立全球資訊網路,掌握各國相對優勢,建立國際觀之經營理念

2.以台灣為中心,結合大陸及東南亞資源,建立國際產業分空體系,推動國際經驗交流。

3.培育國際化、專業化及高素質之經理人才與技術人力,並加強外國語言訓練。

4.推動策略聯盟,進行同業及關聯產業之聯誼及合作交流。

5.實施新市鎮模式的規劃與開發


 



土地配置與廠商現況



總面積為61.57公頃,各種用地比例如列;建廠用地39.97%,高速公路9.06%,污水用地1.4%,公設用地11.14%。



廠商現況



區內廠商機械類14%、金屬類21%、電子類28%、化工類14%、紡織類14%、製鞋類3%及其他類15%,廠商總數105家。



設廠廠商



埔心牧場、日宏精密、歐亞科技、豪倫電子、福隆、睿華國際、嘉發實業、聖光雕塑、瑞領科技、新記企業、傻師傅食品、隆樺精密工業、揚帆興業、郭元益、健裕實業、美亞鋼管廠、美吾華、東榮科技、奇奕國際、佳和桂科技、西北臺慶科技、如毅物流、地球綜合工業、立多祿工業、禾廣企業、巨圓紙業、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世聯倉運、世堡紡織、六方精機、中航物流、乙丞工業、一陽國際 等等……..105家廠商

海湖工業區(報編未開發工業區) 簡介2023/04/17發佈

設立緣起



本工業區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西北面,台15號公路南側,108號公路以北,行 政區域屬蘆竹鄉坑口村、海胡村,為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小型工業區經按原 核定之1/4800地界圖測計面積,坑口段為72.80公頃,海湖段為89.57公頃, 合計162.37公頃。



地理位置



蘆竹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西北面,東鄰為龜山鄉,東北面與台北縣接壤,南面與桃園市、中壢市相接,西面為大園鄉與桃園國際機場為鄰,西北瀕臨台灣海峽,高速公路於本鄉東側鄉界往南貫穿本鄉新興、中福等村,並在南崁設置交流道銜接,為桃園地區之主要孔道,另闢桃園機場專用道於大竹村,直達國際機場。



自然環境



地質與土壤:區內土壤,位於南崁溪右岸沖積土,屬桃園大圳灌溉區,紅棕或黃棕色土壤,區內之地質皆屬赭山礫,就現有區內大規模開發之建築基地調查,地質在工程上不構成問題。



氣候:本區為於台灣北部,屬北部氣候區。



風向:常年風向為東北風,始於十月,終於翌年三月,持續約半年之久,風力強勁,平均風速3.2公尺/秒,夏季吹西南風,平均風速2.2公尺/秒。



溫度:一年中以七、八兩月最高,約為攝氏27度,一、二月最低,約為攝氏14度,年平鈞溫度則在攝氏21度左右。



雨量:年平均雨量在1500~2500毫米之間,低於全台平均雨量,每年平均降雨日數約140天,夏季雨水較多,但降雨日數則冬季多於夏季,因為冬季東北季風強烈,北部沿海地帶受多量降雨之餘波,故常有少量之雨水下降。



設廠概況



區內廠商: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 中央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松年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佑龍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台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國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宏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湖廠、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台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湖廠、 建新理化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鼎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海湖廠、 川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海湖石膏板廠、 興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桃藝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航太廠、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莉偉企業有限公司、 鑫舜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伸申砂心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宇邦企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新韋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盛遠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 福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慧春工業社、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亞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建嘉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榮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瑞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崧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喬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欣總興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美加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芊岡機械有限公司、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億大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蘆竹二廠、 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蘆竹廠、 鴻輝精機廠有限公司蘆竹廠、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蘆竹廠、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永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大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興業有限公司、 華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德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瑋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良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相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巨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龍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優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賴實業有限公司蘆竹廠、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順昱有限公司蘆竹廠、 菱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祥好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矽卞有限公司蘆竹廠、 常青興業有限公司二廠。

認識工業用地(三)2023/04/14發佈

工業用地之供給系統



工業用地攸關產業投資與就業機會,乃經濟發展基石,不僅為生產要素之一,亦是經濟成長關鍵。其供給系統有二種態樣,其一為「土地使用規劃體系」,其二為「工業區開發體系」,茲說明如下:



土地使用規劃體系



係以區域計畫法將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分為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以外土地)。



都市土地乃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實施工具,劃設工業區,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又細分為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與零星工業區。



非都市土地其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工業區編定丁種建築用地,以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此乃既有土地使用規劃體系的工業用地供給來源,茲敘明如下: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使用項目管制方式,計有負面表列(指列舉不得使用項目)、正面列舉(指列舉可供使用項目)、總量管制、附條件許可(指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供使用)及績效管制(指可供符合規定之績效等項目使用),以都市計畫桃園市為例,說明如下: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1.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2.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3.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4.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5.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6.煤氣或炭製造者。



7.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8.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9.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10.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11.屠宰場。



12.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13.製紙漿及造紙者。



14.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15.瀝青之精煉者。



16.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17.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18.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19.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20.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21.金屬冶煉。



22.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23.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24.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25.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26.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27.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28.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29.其他經本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30.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通訊傳播事業。



環境檢驗測定業。



消毒服務業。



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冷凍空調工程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



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剪接錄音工作室。



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經本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警察及消防機構。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電信設施。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社會福利設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汽車駕駛訓練場。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旅館:經本府審查核准,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設置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三款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得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許可條件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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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工業用地(二)2023/04/14發佈

工業用地之地價稅



一、工業用地適用地價稅之優惠稅率

工業用地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構成要件有三,茲說明如下:

(一)須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

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土地稅法施§14Ⅰ)。

(二)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土地稅法施§13之1)。

(三)須法定期限內申請: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地稅法§41Ⅰ)。



法源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6.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7.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土

地稅法§18)。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

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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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工業用地(一)2023/04/14發佈

基本概念



一、工業用地

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

土地(土地稅法§10Ⅱ、平權§3 )。



二、工業區

所謂「工業區」為土地使用規劃或由私人或政府機構為促進工業發展而規劃

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其類型包括報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

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等依照其主管機關、使用內容或規劃特

性不同而有不同之名稱。



三、工廠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

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據此定義分述如次:



1.固定場所:

係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2.物品製造、加工:係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

變成新產品者。



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 大類製造業之

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

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

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

5.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6.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7.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8.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工

廠認定標準)。

廠房達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

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點二五千瓦以上。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

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七十五千瓦以上(工廠認定標準

§3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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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業用地分為幾大類?2023/04/14發佈
第一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工業分區。(如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第二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丁種建築用地。



第三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工業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第四類工業用地: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開發之工業區。



第五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加工出口區。



六類工業用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學工業園區。



第七類工業用地: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產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



第八類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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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知識:鋼結構廠房的特點和組成2023/04/14發佈

鋼結構廠房是指採用鋼板和熱扎、冷彎或焊接型材通過連接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和傳遞荷載的國際流行的門式鋼架輕鋼結構體系形式。



門式剛架鋼結構廠房在國內技術成熟,用戶普遍接受,成為目前國內發展速度最快的一種鋼結構形式。門式鋼架鋼結構廠房可以做成大跨度,大空間,便於內部靈活佈置和使用。(鋼結構廠房採用門式鋼架體系其單跨度甚至可達到80米。多跨可達到180米甚至跨度更大。)鋼結構廠房主要是用在不承受大載荷的承重建築。採用輕型H型鋼(焊接或軋制;變截面或等截面)做成門形鋼架支承,C型、Z型冷彎薄壁型鋼作檁條和牆梁,壓型鋼板或輕質夾芯板作屋面、牆面圍護結構,採用高強螺栓、普通螺栓及自攻螺絲等連接件和密封材料組裝起來的門式鋼架鋼結構體系。鋼結構廠房在全球範圍內,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鋼結構建築工程領域中得到更合理、廣泛的應用。鋼結構廠房可廣泛應用於工業廠房,淨化車間,倉儲庫房,超市,會館展廳。



鋼結構廠房具有以下特點:



【1】鋼結構廠房自重輕,鋼結構自重僅是磚混結構的五分之一。鋼結構廠房強度大,跨度大,空間大。



【2】鋼結構廠房的抗震性好、抗衝擊性好。鋼結構廠房整體剛性好、變形能力強。



【3】鋼結構廠房防火性高,防腐蝕性高,密封性高。



【4】鋼結構廠房投資低,鋼結構廠房拆遷方便,可多次回收利用,環保性好,結構壽命使用長。



【5】鋼結構廠房製造的工業化程度較高,可以快速標準流水線安裝。



【6】鋼結構佔用面積小,使用面積大,比傳統混凝土結構建築增加使用面積4%-8%,增加了經濟效益。



【7】鋼結構廠房在使用過程當中易於改造,如加固,接高,隔斷等內部分割,調整比較容易,靈活方便。



鋼結構廠房結構主要分五部分:



【1】基礎預埋件,(能穩定鋼結構廠房結構)



【2】柱子,採用H型鋼,工字鋼,圓管或者C型鋼(兩根C型鋼對接)



【3】梁,採用C型鋼和H型鋼。



【4】檁條,通常採用C型鋼,槽鋼。



【5】牆屋面採用彩鋼壓型板,一種是彩鋼單片瓦(彩鋼瓦)。一種是彩鋼夾心複合板。兩層瓦中間擱著泡沫,岩棉,玻璃絲棉,聚氨酯等起到防火阻燃,密封,隔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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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低汙染審查認定要點2023/04/14發佈
一、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後設立登記

        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設立登記

        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法登記

        之事業產業類別前二碼相同事業。



二、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但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歇業之既有工廠廠地範圍

    內,自該廠登記歇業之日起五年內,新設立工廠者,經取得環保主管

    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從事歇業工廠之原生產事業,並認定

    屬低污染事業。

圖表附件:






三、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

    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

    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七點核准登記

    之工廠,準用前項規定。



四、新設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屬第三點附表所列之事業,有他廠設廠紀錄

    ,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標準及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紀錄者,得檢附相關書件由桃園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審認(審查流程如附件一

    ),並提出污染防治計畫(如附件二)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得認定

    屬低污染事業。

    前項專案小組,由經發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圖表附件:







五、經本府核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若核定擴增工廠產品屬第

    三點附表所列產業產品者,得於報核完成使用時,就擴展計畫內之產

    業產品為相關工廠變更登記。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申請取得本府認定屬低污染事

    業或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免再依本要點認定;已申請取得本府環

    保法令查詢回覆、工廠登記前各項核准或許可文件者,其低污染事業

    之認定,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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